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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力建设支撑社会风险减量需求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3-08-30 06:36:58


(资料图)

□史晓霞 王小韦 胡志炜

公开资料显示,近期工信部称拟推进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险,另《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高污染企业应当投保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污责险”)。上述消息意味着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开拓业务、风险减量的利好政策信号频发,说明继交通领域引入交强险、生产领域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以下简称“安责险”)、饮食领域引入食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责险”)等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管控后,更多行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管控,体现了社会治理体系更完善、治理能力更高。

开展风险减量、保障自身安全稳健运行是各行业各领域各类生产主体的主业主责,也是保持自身发展持续性的内在要求,而引入商保机构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实施风险减量将对各类生产者主体开展风险减量提供补充。置身国家对保险行业给予厚望的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动保险行业回归保障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标志性顶层设计包括原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该文件明确指出各公司开展风险减量的重点险种是责任保险板块的安责险、食责险、污责险和财产保险板块的车险、农险、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货运险“3+6”险种体系。所以,各类生产主体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主体围绕风险减量主题,准确定位、密切合作,构建多道风险管控风险防线,切实提高风险减量质效。

首先,围绕风险减量,各类生产主体和保险主体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做好本职工作。以安责险为例,《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条规定立法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保险法》(2015版)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遵守好上述法律规定,能够帮助各类生产主体和保险主体应对风险减量准确定位、明确分工。

其次,围绕风险减量,各类生产主体和保险主体在思想重视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警,前移风险管控关口和节点,精耕风险减量。最近一些地方发生餐馆燃气引发的爆炸事件,暴露出餐饮经营单位在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六条关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存在改进空间,暴露出相关监管部门在执行现行《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关于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等措施规定执行不到位问题。通过运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减量管理,可以大幅度提高风险减量质效,可以大幅度减少风险事故数量和程度。

最后,围绕风险减量,各类生产主体和保险主体要对已经发生的各类风险事故进行梳理归纳,根据现行《保险法》(2015版)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及7号文第十四项关于各公司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与投保企业协商一致,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强制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以更加完善的合同明确生产主体和保险主体开展风险减量的“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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